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五方面问题分析

2019-07-25 10:00:39 佰隆机电 34

1、引 言

  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(本文简称《新规范》),是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优化、合理化。相比于之前的旧规范,新规范使防排烟设计更加通俗易懂,从而可以有效加快设计师的工作进度,并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。但由于设计师对新规范条文理解得不够准确,部分新条文表述不明确等,导致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。因此,本文从剪刀楼梯、自然排烟口、排烟间距、固定窗和疏散走道五个方面进行探讨,从而为暖通设计师在进一步的工作中提供参考。

2、剪刀楼梯

  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规定: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,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,但两座楼梯间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。

  《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规定(试行)》规定:剪刀楼梯应分别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。基于以上两点,设计师在进行建筑防排烟设计时一般会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考虑。

  而《新规范》执行后,没有明确剪刀楼梯的具体要求,因此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:一种是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;另一种是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排烟。这必然导致设计师进行设计时充满疑惑。

  针对以上情况,笔者认为剪刀楼梯在满足规范相关规定的条件下,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,主要原因包括:首先,《新规范》中规定: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,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,其防烟楼梯间、独立前室、共用前室、合用前室(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)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。其中就明确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,而剪刀楼梯是防烟楼梯的一种形式,在《新规范》没有明确剪刀楼梯要求的情况下,完全可以参照防烟楼梯间的要求采用自然排烟方式。

  其次,《新规范》3.1.3条规定,已明确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(即三合一前室)时,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,其中并不包括剪刀楼梯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。

  根据《新规范》中表3.4.2-2和表3.4.2-4可知,防烟楼梯间和三合一前室防烟方式分为两种:

  第一种方式是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,三合一前室机械加压送风

  第二种方式是防烟楼梯间和三合一前室分别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

  设计时,根据第一种方式设置防烟系统,即剪刀楼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,符合规范要求。

  因此,根据上述分析,在满足规范相关条件时,剪刀楼梯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,即使采用三合一前室的情况。

3、自然排烟口

  根据GB 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规定,自然排烟口面积均指可开启外窗面积。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》相关规定,自然排烟口面积应按净面积计算,即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,因此,新规范执行之前,排烟口面积按有效面积计算满足设计要求。但《新规范》执行之后,明确有排烟要求的房间的自然排烟口应采用有效面积,防烟楼梯间、前室等指可开启外窗面积,导致设计师不能确定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否应按有效面积计算。

  针对以上情况,笔者认为防烟楼梯间、前室、合用前室、共用前室等可以不按有效面积进行考虑,主要原因包括:首先,根据《新规范》4.6.3条,不难发现规范编制意图:当自然排烟口面积按建筑面积或风量、风速进行计算时,要求自然排烟口面积应按有效面积计算,当明确可开启外窗面积时,并不需要考虑有效面积。以此类推,防烟楼梯间、前室、合用前室、共用前室等可以不按有效面积进行考虑。

  其次,《新规范》执行之前,自然排烟口面积计算都是从严设计,但《新规范》执行之后,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》并没有及时更新,也就不能作为设计从严的依据,所以,防烟楼梯间、前室、合用前室等自然排烟口可以不按有效面积进行考虑。

  因此,根据上述分析,防烟楼梯间、前室、合用前室等自然排烟口可不采用有效面积进行计算,但开启部分一定要在储烟仓以内,方可满足规范要求。

4、排烟间距

  《新规范》中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。根据此条要求,很多设计师认为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也需保证1.5m间距。其实,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,他们并没有完全理解排烟口的定义。《新规范》定义排烟口是指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,并不包括自然排烟口,因此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之间可不按照1.5m的间距要求设计。

  针对以上情况,笔者认为对于新建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议保证1.5m以上的间距要求;对于既有建筑的维修、改造和改建等,允许小于1.5m的间距要求。

5、固定窗

  根据《新规范》中规定,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、尚应在其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㎡的固定窗,该要求为强制性条文。其用意在于发生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,从而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。但因该条文考虑不周全,成为设计师争论的一个焦点,同时也成为一个设计难点,主要体现在地下室防烟楼梯、封闭楼梯间很难满足固定窗设置要求。

  首先,规范没有对“顶部”作出明确解释。当防烟楼梯间、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上时,一般都会在最高部位设置固定窗;当地上、地下共用楼梯间且只在一层设置隔断用的防火门时,地下部分楼梯间顶部一般是在一层防火门分隔处且位于室内,并不靠外墙,因此无法满足固定窗的设置要求。

  其次,新建项目为解决地下楼梯间设固定窗的问题,往往将楼梯间出口设置在室外,而地上楼梯设置在室内,导致人流通道不顺畅。

  因此,固定窗的设置存在考虑不周全的问题,需要专家组分情况进一步完善、明确固定窗的设置要求,使设计更加合理。

6、疏散走道

  与旧规范相比,《新规范》对疏散走道的要求更加严格,从疏散宽度、长度、空间净高等方面加以考虑和限制,提高了消防疏散安全性,但因部分内容表述不是很清楚,给设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,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:

  第一,《新规范》4.2.4条规定,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中宽度不大于2.5m时,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大于60m,但对于宽度大于2.5m的疏散走道未明确要求。如果参照表4.2.4执行,则净高不大于6m时,疏散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大于36m,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存在疏散走道长度大于40m才考虑排烟设施的情况,两者明显存在矛盾。

  第二,《新规范》4.6.3.3条明确了公共建筑“仅需”在走道或回廊排烟时的情况,4.6.3.4条明确了公共建筑房间与走道或回廊“均需”排烟时的情况,但未对房间面积大小和排烟方式作出明确的解释,导致这一块的理解存在误区。比如所有房间面积大于100㎡且设有排烟设施时,可按4.6.3.4条执行,当房间面积小于100㎡且设有排烟设施时,可否按4.6.3.4条执行并不明确;当部分房间需要考虑排烟时,疏散走道排烟方式并不适用规范“仅需”和“均需”的要求。

  因此,关于疏散走道排烟方式、防烟分区划分等还有待规范的进一步完善、优化。

7、结 语

  综上所述,本文主要从剪刀楼梯、自然排烟口、排烟间距、固定窗和疏散走道五个方面对新规范进行探讨,从而为暖通设计师在进一步的工作中提供参考,解决大家对于该设计规范中常见问题的疑惑。同时,本文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对《新规范》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,从而避免其存在的诸多误解,使之在实际设计使用中更加合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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